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度聲字第2155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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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聲字第215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6月05日

裁判案由:沒入保證金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聲字第2155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即具保人蔡鎮隆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沒入保證金(102年度執聲沒字第41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蔡鎮隆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具保人即被告蔡鎮隆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依檢察官指定之保證金額新臺幣(下同)10,000元,出具現金保證後,將被告釋放。茲因該被告逃匿,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之規定,應命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刑保字第00000000號)。爰依同法第121條第1項規定聲請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等語。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又前開沒入保證金,以法院之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下稱新北地檢署)檢察官依法傳喚,無正當理由而未到案執行(新北地檢署102年度執字第3931號案件),復經新北地檢署檢察官依法拘提無著,致無法執行被告之刑罰;又具保人即被告經檢察官依其於民國100年10月5日於刑事保證金收據上所記載之住所「新北市○○區○○街○○○號」即其戶籍地通知,復未遵期帶同或轉知被告到案接受執行等情,此有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查詢資料1紙、新北地檢署100年10月5日刑保字第00000000號刑事保證金收據影本1紙、新北地檢署送達證書3份、拘票暨拘提報告書2份在卷可稽。又被告迄今仍逃匿中尚未到案執行乙節,此有在監在押紀錄表1份附卷足憑。是被告顯已逃匿,揆諸前揭說明,自應將具保人原繳納之上開保證金沒入之。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102年6月5日
刑事第二十庭法官饒金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王春森中華民國102年6月5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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