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度聲字第218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聲字第218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6月05日

裁判案由: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聲字第2186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徐國元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2年度執聲付字第35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徐國元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7年4月確定,於民國97年5月7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2年5月31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刑法第93條第2項定有明文;次按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8
1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定;又保安處分於裁判時併宣告之,但刑法或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刑法第96條亦規定甚明;經查,上列受刑人①前於95年間,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95年度訴字第1602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年10月,併科罰金新臺幣16萬元確定;②再於97年間,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97年度訴字第3274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年6月,併科罰金新臺幣10萬元確定,嗣前揭2案所處之有期徒刑部分經接續執行(刑後尚須執行易服勞役260日)後,刑期終結日期為104年
4月30日,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刑日數為82日,縮短刑期後刑期終結日期為104年2月7日,於執行中經法務部核准假釋各情,有法務部矯正署102年5月31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函、法務部矯正署雲林第二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稽;茲聲請人以本院係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經核於法並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6月5日
刑事第十七庭法官陳明偉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黃頌棻中華民國102年6月6日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