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聲字第219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6月05日
裁判案由: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聲字第2190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吳文漢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2年度執聲付字第34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吳文漢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吳文漢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6年7月確定,於民國98年7月1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2年5月31日核准假釋在案,爰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
二、查受刑人因販賣毒品及施用毒品等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以
102年度聲減字第4號裁定減刑並合併定應執行刑為5年9月確定;又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98年度訴字第3160號判處有期徒刑10月確定。上開所示之各罪經接續執行,受刑人自98年7月1日入監執行,縮刑期滿日期為103年11月14日,今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核准假釋等情,有法務部矯正署10
2年5月31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函暨所附法務部矯正署宜蘭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核准假釋日期及文號:102年5月31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考。聲請人以本院係犯罪事實最後裁判法院,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經核無誤,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6月5日
刑事第十四庭法官周宛蘭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簡婷瑩中華民國102年6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