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3年度金訴字第708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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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3年金訴字第70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1月11日

裁判案由:詐欺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3年度金訴字第708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CHEWHUEIKIT指定辯護人公設辯護人黃文德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第2392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CHEWHUEIKIT自民國一一三年十一月二十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被告CHEWHUEIKIT(中文姓名: 周輝杰 ;馬來西亞籍)因詐欺等案件,經本院訊問後,認其所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
及一般洗錢等罪之犯嫌重大,且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之情形而有羈押之原因及必要,於民國113年8月20日執行羈押在案。
二、按被告經法官訊問後,認為犯罪嫌疑重大,而有:逃亡或有事實足認為有逃亡之虞者,非予羈押,顯難進行追訴、審判或執行者,得羈押之,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定有明文。又按羈押被告,偵查中不得逾2月,審判中不得逾3月,但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者,得於期間未滿前,經法院依第101條或第101條之1之規定訊問被告後,以裁定延長之,延長羈押期間,審判中每次不得逾2月,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分別定有明文。茲本院以被告羈押期間即將屆滿,於113年11月11日訊問被告,因被告坦認本件起訴書所載全部犯行,並有卷內相關事證可資佐證,足認被告犯罪嫌疑重大,再考量被告參與詐欺集團擔任車手工作,尚涉多起加重詐欺等案待釐清,並已由警方擴大偵辦中,而被告業由臺南市、臺中市、桃園市及嘉義市等各分局員警借訊偵辦中,有各該分局函文附卷可佐,則其日後獲致有罪判決之刑期恐非輕,而依一般社會通念,受判決之刑度輕重,顯與逃亡之可能性成正相關,足認被告仍有逃亡之高度可能。再被告為馬來西亞籍人士,在我國並無固定之住、居所,倘將其釋放顯難以通知到庭,而有規避將來審判程序或刑罰執行之可能性,是被告仍具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之羈押原因,又被告及辯護人當庭陳稱對於延長羈押無意見等情,此有本院113年11月11日訊問筆錄1份在卷可稽。從而,為確保日後審判程序之賡續進行,自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被告應自113年11月20日起延長羈押2月。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前段、第5項、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3年11月11日
刑事第十五庭法官陳銘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13年11月11日
書記官陳雅雯

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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