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3年度勞補字第29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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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3年勞補字第29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1月11日

裁判案由:給付獎金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勞補字第292號原告 陳佳彥 上列原告與被告裕祐漁業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獎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因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三分之二,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定有明文。查原告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下同)303萬2,766元(含獎金243萬‬元、勞工退休金602,76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1,096元,其中退休金602,76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610元,依勞動事件法第12條規定暫免徵收2/3即4,407元(6,610×2/3=4,407,元以下四捨五入),是本件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6,689元(31,096元-4,407元=26,68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華民國113年11月11日
勞動法庭法官鍾淑慧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11月11日
書記官蔡蓓雅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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