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3年度審重訴字第18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3年審重訴字第18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1月11日

裁判案由: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審重訴字第185號
參加人 梁財明
梁耘慈 張梁秀花 劉南享 上列參加人就原告 蔡欣學 與被告高雄市○00○○○區○○段0000地號等自辦市地重劃區重劃會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具狀聲請參加訴訟,未據繳納裁判費:
一、聲請參加訴訟,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4項第1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參加人4人聲請參加訴訟,各應繳納裁判費1,000元,合計4,000元,而參加人未於提出聲請時繳納。茲限參加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4,000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參加訴訟之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11月11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楊佩蓉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11月11日
書記官吳國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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