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3年補字第126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1月11日
裁判案由:履行決議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1267號原告 陳冠穎 被告鳳陽社區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宋錦銘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決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變更後聲明請求被告應按鳳陽社區111年度第27屆第二次臨時區分所有權人會議紀錄執行決議三,為B14-15樓之頂樓施作舖設隔熱磚工程,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70,000元(即原告具狀陳報所需之工程費用),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1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11月11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楊佩蓉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得抗告,如有不服,應於收受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3年11月11日
書記官陳昭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