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3年補字第143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1月1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1436號原告 陳寯燊 訴訟代理人 吳龍建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 蘇鈺晴 、 莊智斌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1節、第2節規定繳納裁判費,此乃起訴必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原告提起本件訴訟,因有附表所示情形不符合上開規定,應予補正,茲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10日內補正附表所示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11月11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楊佩蓉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11月11日
書記官卓榮杰附表:
編號原告應補正事項1繳納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6,500元。理由: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6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500元,原告起訴並未繳納。2原告應以書狀表明被告莊智斌之年籍資料。理由:原告起訴狀列被告莊智斌,然未表明其年籍資料。本院已依職權查詢莊智斌個人戶籍資料在卷,是原告應到院閱卷並以書狀表明莊智斌之年籍相關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