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拍字第85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拍字第85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4月25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96年度拍字第858號聲請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甲○○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正確附表(原附表關於建物共用部分與謄本不符)。
中華民國96年4月25日
簡易庭法官蘇昌澤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96年4月25日
書記官陳坤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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