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1年聲字第62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9月03日
裁判案由:免予繼續執行強制工作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聲字第六二五號
聲請人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處分人甲○○右列受處分人因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免予繼續執行強制工作,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所處強制工作處分免予繼續執行。
理由
一、本件受處分人甲○○前因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判決有期徒刑壹年,應於刑之執行完畢或赦免後(聲請書誤載為執行前),令入勞動場所強制工作參年確定,並經聲請人於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五日移送執行在案。
二、茲聲請人以執行此項處分已滿一年六月,受處分人在執行期中,成績優良,有悛悔實據,經執行機關檢具事證,認為該處分已無繼續執行之必要,聲請免予執行,本院經核並無不合。
三、爰依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三條第五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九月三日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庭
法官楊力進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王正男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九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