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4年訴字第49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6月30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訴字第499號原告泛亞工程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施惠訴訟代理人 俞德忠 被告甲○○
之3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於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九十四年度上易字第二四五號竊盜案件刑事訴訟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由
一、查本件被告甲○○涉有竊盜犯罪嫌疑,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並經本院刑事庭94年度易字第1號判處有期徒刑1年,嗣經被告上訴,現於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庭審理中,因原告係該竊盜罪嫌之被害人,並以被告竊盜等不法行為,提起本件損害賠償訴訟,故該犯罪嫌疑,確有影響於本件民事訴訟之裁判,非俟刑事訴訟終結,其民事訴訟即無由判斷,本院認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183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4年6月3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高榮宏以上為正本係照原告作成。
如對於本裁定抗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91年6月30日
書記官李培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