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1288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1月2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6年度司促字第12880號債權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債務人 黃馨慧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玖萬零肆佰壹拾肆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6年11月2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鐘雅欣┌─┬──────┬─────────────┬──────────────┐│編│本金│利息│違約金││號│(新臺幣)├─────────┬───┼─────────┬────┤│││期間(民國)│年息│期間(民國)│年利率│├─┼──────┼─────────┼───┼─────────┼────┤│1│90,414元│106年9月15日起至│11.48│106年9月16日起至│1.148﹪││││107年2月14日止│﹪│107年2月14日止││││├─────────┼───┼─────────┼────┤│││107年2月15日起至│15.38│107年2月15日起至│1.538﹪││││清償日止│﹪│107年3月15日止││││││├─────────┼────┤│││││107年3月16日起至│3.076﹪││││││107年6月15日止││└─┴──────┴─────────┴───┴─────────┴────┘│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