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6年度法字第1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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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6年法字第1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1月29日

裁判案由:變更捐助章程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法字第11號聲請人 李福登 相對人東方學校財團法人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東方財團法人捐助章程,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必要之處分;又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得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變更其組織,民法第62條、第63條分別定有明文。是依上開規定聲請法院就捐助章程為必要之處分者,以財團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為要件,而所謂財團之組織不完全者,例如財團內部之董事會或監察人之組織不完全者是;所謂重要之管理方法者,例如董監事之任免方式、董事會執行事務之決議方法及財團財產之管理方法等是。又財團名稱、設立宗旨、業務範圍、目的事業之變更,非屬財團組織有關之事項,亦與財團之管理方法無涉,與民法第62條、第63條所定得聲請法院為章程之必要處分或變更組織要件不符,自不在得聲請之列(最高法院85年台抗字第320號裁定意旨參照)。
二、經查,聲請人為東方學校財團法人現任董事長,此有法人登記證書附卷可稽(卷第6頁),堪認聲請人為民法第62條所規定利害關係人。又聲請人主張於民國106年9月13日經第15屆第24次董事會決議修改捐助章程第1條、第2條、第4條如附表「修正條文」欄所示等情,業據其提出該次董事會會議紀錄、簽到表、捐助章程、修正條文對照表為證(卷第
8至22頁),堪信為真。本院審酌聲請人聲請變更捐助章程第1條、第2條、第4條如附表「修正條文」欄所示內容,係因應縣市合併事務所更名及財團法人更名所致,非屬組織不完全或重要管理方法不具備之情況,亦與維持該財團目的或保存財產無涉。揆諸前揭說明,僅須依非訟事件法第85條、法人及夫妻財產制契約登記規則第22條之規定視情形取得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許可後,逕向法院登記處聲請變更登記即為已足,毋庸向本院聲請裁定變更,故本件聲請於法未合,無從准許,應予駁回。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第2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11月29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蔡牧玨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6年11月29日
書記官曾小玲附表┌───┬────────┬────────┐│條號│修正條文│原條文│├───┼────────┼────────┤│第1條│為遵照國家教育政│為遵照國家教育政│││策暨現行教育法令│策暨現行教育法令│││之規定,辦理設計│之規定,辦理設計│││大學…│學院…│├───┼────────┼────────┤│第2條│本法人事務所設於│本法人事務所設於│││高雄市湖內區東方│高雄縣○○鄉○○○○○路○○○號。│路110號。│├───┼────────┼────────┤│第4條│本法人依私立學校│本法人依私立學校│││法規定設立下列學│法規定設立下列學│││校,其名稱及地址│校,其名稱及地址│││如下:│如下:│││東方學校財團法人│東方學校財團法人│││東方設計大學:高│東方設計學院:高│││雄市○○區○○路│雄縣○○鄉○○路│││110號。│11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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