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98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3年訴字第98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1月29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訴字第987號原告 莊筑卉 訴訟代理人 郭憲彰 律師被告 莊登雲
楊助 訴訟代理人 劉嘉哲 被告 莊老生
謝進江 柯金貴 訴訟代理人 卞淑貞 被告 莊隆飛
鐘元祥 鐘元章 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鍾義雄 被告 莊正霖
莊正男 莊輝煌 兼訴訟代理 莊輝濤 人被告 莊永全 訴訟代理人 莊羽豐 被告 莊永彬
莊昌明 藍添裕 張博智 訴訟代理人 張桂霖 被告 莊閔維
莊天浩 莊天瀚 謝吳寳莊鎮首歐 謝秀琴 (兼 莊風黎 繼承人) 謝双喜 (兼莊風黎繼承人) 謝明涼 (兼莊風黎繼承人) 謝仁宗 (兼莊風黎繼承人) 傅文華 (即莊風黎繼承人、兼傅 謝榮易 之承受訴訟 傅朝琴 (即莊風黎繼承人) 傅朝貴 (即莊風黎繼承人)受告知人高雄市大樹區農會法定代理人 梁源泰 受告知人合作金庫商業銀行法定代理人 廖燦昌 受告知人 蔡雅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於民國106年8月3日所為判決,其原本及正本均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之附表關於分得位置編號119(11)備註欄「全體繼承人公共有」之記載,應更正為「全體繼承人公同共有」。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11月29日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陳嘉惠
法官李姝蒓法官吳保任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11月29日
書記官黃淑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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