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174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2月2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促字第1740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魏寶生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郭春美 、 郭瑞仁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 伍佰 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聲請人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為該法條第1項所明定。
二、查本件聲請狀未提出郭春美最新戶籍謄本,本院於民國107年1月31日裁定命聲請人於裁定送達7日內補正,該裁定於107年2月12日送達聲請人,有送達證書可稽,未依裁定記載事項補正。次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民事訴訟法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513條第1項亦有明文。查債務人郭瑞仁住居於新北市汐止區,有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稽,非本院轄區,本院無管轄權,依前開規定,本件聲請為不合法,均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
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7年2月2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萬蓓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