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消債清字第2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0月16日
裁判案由:清算事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消債清字第27號債務人甲○○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清算,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債務人甲○○自中華民國97年10月16日上午10時起開始清算程序。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債務人甲○○有不能清償債務之情事,前已提出債權人清冊,以書面向最大債權金融機構臺灣銀行請求共同協商債務清償方案,惟因債務人失業無收入,無法負擔任何還款條件,以致協商不成立,且債務人未經法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或許可和解或宣告破產,爰依法聲請清算等語。
二、按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者,得依本條例所定更生或清算程序,清理其債務。債務人對於金融機構因消費借貸、自用住宅借款、信用卡或現金卡契約而負債務,在聲請更生或清算前,應提出債權人清冊,以書面向最大債權金融機構請求協商債務清償方案,並表明共同協商之意旨。債務人為前項請求時,視為同意或授權受請求之金融機構,得向稅捐或其他機關、團體查詢其財產、收入、業務及信用狀況。第一項受請求之金融機構,應即通知其他債權人與債務人為債務清償之協商,並將前項查詢結果供其他債權人閱覽或抄錄。協商成立者,應以書面作成債務清償方案,由當事人簽名、蓋章或按指印;協商不成立時,應付與債務人證明書。債務人與金融機構協商成立者,不得聲請更生或清算。但因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致履行顯有重大困難者,不在此限。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3條及第151條第1項至第5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法院開始清算程序之裁定,應載明其年、月、日、時,並即時發生效力。同條例第83條第1項亦有明文規定。
三、經查:
㈠、債務人甲○○於本件清算聲請前,曾以書面向最大債權銀行台灣銀行請求協商債務清償方案,並表明共同協商之意旨。嗣雙方於前置協商程序中,因債務人表示每月僅能還款新台幣(下同)2,000元,因而無法成立協商,債務人迄今積欠之債務金額如附表所示之金額等情,已據債務人提出前置協商不成立通知書為證,且有台灣銀行台南科學園區分行97年7月17日函及各該債權銀行民事陳報狀附卷可稽,堪信為真實。
㈡、次查,債務人與其配偶共育有2名子女(8歲、5歲),債務人96年度名下查無任何財產,目前失業,而依其所陳其所有之財產為家電用品9件及機車1輛(車主登記為其配偶名義),又其家庭生活費用係由其配偶負擔等情;已據債務人 陳明 在卷,且有戶籍謄本、勞保局電子閘門查詢作業被保險人投保資料查詢及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在卷足憑,應堪認定。
㈢、從而,債務人既有不能清償債務之情事,自應允其於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施行後,選擇以清算型之清算程序清理其債務,藉以妥適調整債務人與債權人及其他利害關係人間之權利義務關係,保障債權人獲得公平受償,並謀求債務人經濟生活之重建復甦機會。此外,本件又查無債務人有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條第3項、第8條或第82條第2項所定駁回清算聲請之事由存在,則債務人聲請清算,應屬有據,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10月16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張季芬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本裁定已於97年10月16日上午10時公告。
中華民國97年10月16日
書記官顏惠華附表:債務人之債權人名稱、債權金額┌───┬───────┬─────────────┐│編號│債權人名稱│現存實際債權金額(新台幣)│├───┼───────┼─────────────┤│1│臺灣銀行│債務人截至97年7月15日止,││││尚積欠房屋購置貸款本金││││951,310元(有擔保債權)。│├───┼───────┼─────────────┤│2│台新國際商業銀│債務人積欠債務總額971,651│││行股份有限公司│元:││││⒈現金卡部分:││││⑴本金499,902元。││││⑵利息290,354元。││││⒉信用卡部分:││││⑴本金112,309元。││││⑵利息59,385元。││││⑶違約金9,701元。│├───┼───────┼─────────────┤│3│台北富邦商業銀│債務人尚積欠224,394元:│││行股份有限公司│⒈債權本金:195,859元││││⒉費用:3,577元││││⒊循環息暨違約金:24,958元││││⒋滯納利息:依債權本金195,││││859元自95年3月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9.69%計算之││││滯納利息。│├───┼───────┼─────────────┤│4│美商美國運通銀│債務人截至97年6月30日止,│││行股份有限公司│積欠信用貸款債務金額為││││211,408元。│├───┼───────┼─────────────┤│5│大眾商業銀行│債務人尚積欠現金卡:│││股份有限公司│⒈本金217,735元。││││⒉利息93,626元(自95年2月││││24日起至97年7月3日止以本││││金金額按18.25%計算之利息││││)。│├───┼───────┼─────────────┤│6│挺鈞股份有限│債務人尚積欠現金卡:│││司│⒈本金300,000元。│││(受讓寶華商業│⒉自94年12月19日起至清償日│││銀行讓與之債權│止,按年息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7│慶銀資產管理股│債務人尚積欠170,958元及其│││份有限公司│利息暨違約金。│││(受讓慶豐商業││││銀行讓與之債權││││)││├───┼───────┼─────────────┤│8│金陽信資產管理│債務人尚積欠22,000元及其利│││股份有限公司│息暨違約金。│││(受讓陽信商業││││銀行讓與之債權││││)││├───┼───────┼─────────────┤│9│玉山商業銀行│計至97年9月19日止:│││股份有限公司│⒈本金62,234元。││││⒉利息31,833元。││││⒊違約金5,604元。│├───┼───────┼─────────────┤│10│台灣新光商業銀│債務人尚積欠139,671元及其│││行股份有限公司│利息。│├───┼───────┼─────────────┤│11│安泰商業銀行股│債務人尚積欠80,000元及其利│││份有限公司│息、訴訟費用及延滯金。│├───┼───────┼─────────────┤│12│永豐商業銀行股│債務人尚積欠509,992元及其│││份有限公司(原│利息、違約金及執行費用。│││台北國際商業銀││││行)││├───┼───────┼─────────────┤│13│國泰世華商業銀│⒈信用卡:135,095元及其利│││行股份有限公司│息。││││⒉通信貸:151,389元及其利││││息。│├───┼───────┼─────────────┤│14│萬榮行銷顧問股│⒈現金卡:549,534元及其利│││份有限公司│息。││││⒉信用卡:99,415元及其利息││││。│├───┼───────┼─────────────┤│15│中國信託商業銀│⒈現金卡:209,000元。│││行股份有限公司│⒉信用卡:207,430元。││││⒊信貸:154,000元。││││(依債務人主張列計)│├───┼───────┼─────────────┤│16│台灣金聯資產管│現金卡:123,286元。│││理股份有限公司│(依債務人主張列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