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639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639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7月3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促字第6393號聲請人即債權人瑞昌彩藝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朝明 上列聲請人與 李陳秀珠 即糖寶貝手工麻花捲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債務人李陳秀珠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7月31日
司法事務官湯明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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