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簡易庭111年度彰簡字第505號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彰簡字第505號

原告 張清娘

訴訟代理人 賈俊益 律師

被告 施勇謙

施養德

施仁誠

施鳯汝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由施勇謙、施養德、施仁誠、施鳯汝為施 許錦綉 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由

一、當事人死亡者,訴訟程序在有繼承人、遺產管理人或其他依法令應續行訴訟之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上開承受訴訟人,於得為承受時,應即為承受之聲明。他造當事人,亦得聲明承受訴訟;當事人不聲明承受訴訟時,法院亦得依職權,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民事訴訟法第168條、第175條、第178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被告施許錦綉於訴訟中之民國113年1月13日死亡,繼承人為施勇謙、施養德、施仁誠、施鳯汝,且均未拋棄繼承,有施許錦綉及其繼承人之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家事事件公告在卷可稽。因兩造迄未聲明承受訴訟,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78條之規定,由本院依職權命施勇謙、施養德、施仁誠、施鳯汝為被告施許錦綉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3 日

彰化簡易庭法 官范嘉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

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3  日

書記官顏麗芸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