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家訴字第1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4月22日
裁判案由:分配剩餘財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家訴字第12號原告 梁大駿 訴訟代理人 潘東翰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 林歆妮 間請求分配剩餘財產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5,0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0,500元。茲依家事事件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4月22日
家事法庭法官薛嘉珩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4月22日
書記官張竣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