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司促字第2613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9月2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司促字第26130號債權人台北市大直狀元第小登科社區守望相助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甲○○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乙○○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補繳聲請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500元。
二、提出公寓大廈管理組織報備證明文件。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華民國99年9月2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