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促字第6895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8月2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6年度促字第68950號債權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債務人乙○○
號
一、①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參萬陸仟陸佰壹拾參元,及其中新台幣參萬參仟柒佰貳拾貳元,自民國九十六年八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計算之利息,②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貳拾捌萬陸仟貳佰陸拾元,及其中新台幣貳拾陸萬零玖佰肆拾肆元,自民國九十六年八月三日起至民國九十六年八月二十四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四點八八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九十六年八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點八八計算之利息,另自民國九十六年八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月計收帳務管理費新台幣參佰陸拾捌元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96年8月23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朱盈吉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6年8月23日
書記官張義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