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消債更字第6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消債更字第6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6月10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消債更字第60號聲請人即債務人甲○○
3號2上列聲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補繳土地鑑價費新台幣貳仟元,及補正因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致履行顯有重大困難,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暨補提出聲請人及配偶近二年之各類所得資料、財產歸屬清單及現有收入狀況,及補提出支出扶養費之證明及其他共同扶養義務人之人數及姓名、住址,並補正聲請人配偶有無工作及每月收入金額暨補提出 陳贊宇 不能維持生活而無謀生能力之證明、勞保投保薪資之證明到院,前經本院於民國97年5月23日定期7日命聲請人補正,該裁定於97年5月29日合法送達聲請人,有該裁定送達證書在卷足稽。詎聲請人迄今猶未補正,揆諸首開說明,應駁回本件更生之聲請,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6月10日
民事第二十一庭法官李智民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中華民國97年6月10日
書記官唐步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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