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拍字第45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拍字第45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6月10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台灣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聲請人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代理人甲○○相對人乙○○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台灣桃園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於非訟事件準用之,非訟事件法第5條亦有明定。又依民法所定抵押權人聲請拍賣擔保物事件,由拍賣物所在地法院管轄,非訟事件法第72條復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固對相對人所有之不動產聲請拍賣,惟相對人所有之不動產所在地為桃園縣平鎮市,並非在本院轄區,依前開法條規定,本院無管轄權,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6月1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黃蓓蓓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
中華民國97年6月10日
書記官賴敏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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