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度聲字第840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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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聲字第84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3月24日

裁判案由:沒入保證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840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具保人甲○○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沒入保證金(99年度執聲沒字第7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具保人甲○○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指定之保證金新臺幣(下同)二十萬元,具保人出具現金保證後,將被告釋放,茲因該被告逃匿,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之規定,應沒入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等語。
二、經查: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項固定有明文。惟按因具保停止羈押之被告,經依法傳拘未獲,倘未通知具保人限期命將被告送案無效果前,不得逕沒入具保人之保證金(參照司法院七十年十月二十八(七○)廳刑一字第一一○四號函)。查本件被告乙○○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諭知交保二十萬元,而由具保人於繳納該保證金後,免於羈押,有該刑事保證金收據影本乙紙在卷可參,嗣被告因所涉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依被告之住、居所傳喚被告於九十八年十二月十七日到庭,被告以戶籍地現於高雄市○○路○○○號三樓,請求於高雄服刑,聲請人遂請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代為執行,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乃另行定期傳喚被告到案執行,然因被告無正當理由不到庭,而其戶籍地址並未變動,亦無在監在押,於執行中迭經傳喚及拘提未獲等情,有法務部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個人基本資料列印報表、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送達回證及拘提無著報告書在卷可憑。而聲請人固通知具保人應攜同被告於九十八年十二月十七日遵期到案接受執行,惟聲請人委託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代為執行,而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另定被告應於九十八年十二月二十八日到庭時,未復行通知具保人應攜同被告於九十八年十二月二十八日到庭一節,業據本院依職權調閱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八年度執字第一五九九五號卷核閱無誤,是上開通知書顯未合法送達予具保人知悉,自無從協力查尋、促請被告出庭應訊,揆諸前開說明,聲請人沒入保證金之聲請,其程序難謂屬完備,於法尚有未合,應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3月24日
刑事第九庭法官林玉蕙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魏里安中華民國99年3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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