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聲字第178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7月30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1780號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案件(99年度聲沒字第190號、98年度毒偵字78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含第二級毒品大麻成分之煙草貳包(驗餘淨重共計貳點伍壹捌貳公克)、含第二級毒品MDA成分之丸錠玖顆(驗餘淨重貳點壹玖公克)及含第二級毒品大麻殘渣(量微無法析離秤重)吸食器壹個,均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按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違禁物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若案件未起訴者,應由檢察官聲請法院以裁定沒收之,刑法第38條第1項第1款、第
2項、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並經司法院18年院字第
67號著有解釋在案。
二、聲請意旨如附件。
三、經查,被告甲○○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所涉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98年度毒聲字第189號裁定送觀察勒戒,嗣因認無繼續施用傾向,於99年6月14日釋放出所,並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99年6月15日以99年度毒偵字第781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此有刑事裁定、指揮書、不起訴處分書附於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98年度毒偵字第
781號等卷,並業經本院核閱卷證無誤。又扣案煙草2包,經送法務部調查局及交通部民用航空局鑑定結果,皆含有第二級毒品大麻(驗餘淨重分別為1.88公克、0.6382公克,驗餘淨重共計2.5182公克),有法務部調查局濫用藥物實驗室鑑定書及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毒品鑑定書在卷可稽,足認上開扣案物確係含有大麻成分無訛。又扣案之藥丸,經檢驗結果,確實含有第二級毒品MDA成分(驗餘淨重2.19公克),有臺北市政府警察局鑑驗通知書在卷可稽,足認上開扣案物確係含有第二級毒品MDMA無訛;另扣案含第二級毒品大麻殘渣(量微無法析離秤重)吸食器1個,有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山分局扣押物品目錄表1份在卷可稽,亦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銷燬之。
五、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7月30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第十七庭
法官賴淑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許翠燕中華民國99年8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