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8年上訴字第299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0月14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上訴字第2993號上訴人即被告甲○○
(選任辯護人 羅美鈴 律師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自民國98年10月22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被告甲○○因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嫌,經本院訊問後,認為犯罪嫌疑重大,且被告所犯又為最輕本刑為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非予以羈押,顯難進行審判程序,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規定,於民國98年7月22日裁定羈押。
二、茲本院以被告之羈押期間即將屆滿,羈押原因並未消滅,經本院訊問後,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98年10月22日起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98年10月14日
刑事第二十二庭審判長法官郭雅美
法官洪于智法官李麗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禹任中華民國98年10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