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度司促字第130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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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司促字第130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2月0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司促字第1300號債權人 蔣佩穎 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 朱勇達 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債權人之請求,應釋明之,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2項定有明文。次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513條第1項亦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經本院於民國112年1月13日裁定命於5日內補正「㈠確認利息起算日究為「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或「111年3月27日」?如為後者,應提出約定清償日之釋明資料(債務人承諾於111年4月2日前還款)。㈡提出債務人借款之相關釋明資料。【如:借據、支票、本票、匯款收據影本、轉帳收據影本(並附債務人存摺封面影本)。】」,此項裁定已於民國112年1月31日送達於債權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證。惟債權人仍未提出借款釋明資料。依首開法條規定,債權人之聲請於法未合,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12年2月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翁卉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