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訴字第233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2月08日
裁判案由:所有權移轉登記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訴字第2332號上訴人即原告 侯君昊 被上訴人 蕭明珠 即被告 林彥和
蘇暉閔 李信諭
張慕平 林淑貞 住○○市○○區○○街000號7樓之7 傅麗芳 住○○市○區○○街000號00樓之0 賴國豪 張惠妮 張家蕙 潛成善 薛淑敏 蔡金龍
陳慶華 陳姿君 李進宗 羅鈺庭 羅錦池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對於民國112年1月1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聲明範圍內之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75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2,22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另上訴人所提「民事聲明上訴狀」,未具上訴理由,亦應補正。
中華民國112年2月8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林秀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2月8日
書記官黃鴻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