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單禁沒字第2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2月08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單禁沒字第22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張誌元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2年度聲沒字第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貳包(含包裝袋貳只,毒品驗餘淨重合計為零點參零肆參公克),均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張誌元前因涉嫌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依法院裁定送執行觀察、勒戒後,因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而釋放後,由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1年度毒偵緝字第590號不起訴處分在案。查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2包(驗餘淨重分別為0.0045公克、0.2998公克),係屬違禁物,爰依法聲請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查獲之第一級、第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亦有規定。
三、被告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11年度毒聲字第677號裁定送觀察、勒戒後,因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經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1年度毒偵緝字第590號不起訴處分確定在案,業經本院核閱被告相關毒品案件之卷證查明屬實,並有上開裁定、不起訴處分書各1份存卷可參。而本件扣案之潮解狀晶體1包、晶體1包,經送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鑑驗結果,確均含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驗餘淨重合計為0.3043公克),有該院111年4月26日草療鑑字第1110400296號鑑驗書1紙(見111年度毒偵字第1424號偵卷第135頁)在卷供參,足認扣案之物確均係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而屬違禁物無訛。另裝放前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包裝袋因包覆毒品,其上所殘留之毒品難以析離,且無析離之實益與必要,應視同毒品,一併沒收銷燬之;至送驗耗損部分之毒品因已滅失,爰不另宣告沒收銷燬。從而,本件聲請人之聲請自屬有據,應予准許。另本件尚扣得吸食器1組(見111年度毒偵字第1424號偵卷第111頁,111年度保管字第2133號扣押物品清單),聲請人未聲請沒收,非本件審酌範圍,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2月8日
刑事第十三庭法官簡佩珺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陳俐蓁中華民國112年2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