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建字第14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建字第14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2月08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建字第149號原告即反訴被告 周坤傑 訴訟代理人 陳秉榤 律師
陳怡安 律師複代理人 羅晴恩 被告 李宴瑲 被告即反訴原告 李羿辰旭鎧 工程行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邱竑錡 律師複代理人 黃珮茹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2年3月6日下午3時整,在本院第2法庭行言詞辯論。
被告訴訟代理人應攜民國111年5月31日反訴擴張聲明狀送達原告之回執到庭。
中華民國112年2月8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曹宗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2年2月8日
書記官朱名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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