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訴字第260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2月08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訴字第2605號上訴人即被告 林秋萍 被上訴人即原告 黃哲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1年12月2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2年1月13日裁定,限上訴人於收受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同年月17日送達於上訴人,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送達證書、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答詢表、多元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附卷可稽。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2月8日
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許石慶
法官曹宗鼎法官鍾宇嫣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112年2月8日
書記官林政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