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88年度自字第9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88年自字第9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7月27日

裁判案由:殺人未遂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八年度自字第九一號
自訴人甲○○即反訴被告自訴代理人兼選任辯護人 李清輝 律師被告丙○○即反訴人
乙○○反訴代理人兼共同選任辯護人 許盟志 律師右列被告因殺人未遂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七月二十七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官康弼周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法院書記官田慧賢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七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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