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4年度補字第16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4年補字第16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9月05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補字第168號原告乙○○兼法定代理人丙○上列當事人與被告甲○○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佰壹拾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壹仟捌佰玖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七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4年9月5日
民事庭法官黃綵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4年9月5日
書記官林遠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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