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5年度補字第23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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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5年補字第23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8月23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補字第239號原告戊○○
甲○○丙○丁○○上列原告與被告乙○○間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參拾陸萬壹仟陸佰壹拾肆元(計算式如附表,因我國現行流通貨幣最低單位為壹元,故不滿壹元部份以壹元計算),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參仟玖佰柒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8月23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蕭錫証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5年8月24日
書記官林令令附表:175地號
1、戊○○部分:公告地價每平方公尺416元×2,123平方公尺×權利範圍29/127=201,669元
2、丁○○部分:公告地價每平方公尺416元×2,123平方公尺×權利範圍5/127=34,771元
3、甲○○部分:公告地價每平方公尺416元×2,123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6/254=55,633元
4、丙○部分:公告地價每平方公尺416元×2,123平方公尺×權利範圍20/254=69,541元
5、201,669元+34,771元+55,633元+69,541元=361,614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