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5年訴字第39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8月23日
裁判案由:洗錢防制法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訴字第394號公訴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具保人甲○○上列具保人因被告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94年度偵緝字第647、
64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貳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具保人甲○○前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額新臺幣貳萬元,由具保人繳納現金後,已將被告乙○○免予羈押。
二、茲以該被告逃匿,自應將原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8月23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李育仁
法官許辰舟法官黃潔茹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柳瑞宗中華民國95年8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