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澎湖地方法院98年度票字第2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澎湖地方法院98年票字第2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5月04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票字第24號聲請人甲○○○上列聲請人與乙○○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參佰萬元,應繳納聲請費用新臺幣貳仟元,聲請人聲請時僅繳納新臺幣壹仟元,應補繳聲請費新臺幣壹仟元。
二、本票正本三張。
三、前項三張本票之利息起算日。中華民國98年5月4日
民事庭法官陳介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5月4日
書記官王雅萱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