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5年度六簡字第302號
聲 請 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簡國峰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5年度
偵字第254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劉信男 幫助連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
交付,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
載(如附件)。
二、該犯罪集團成員先後2次詐欺犯行,均時間緊湊,方法相似
,所犯均係構成要件相同之罪名,顯係基於概括犯意反覆為
之,應依連續犯之規定論以1罪;而被告以1幫助行為,幫
助他人連續犯罪,為幫助連續行為,併此敘明。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刑法
第30條、第339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罰金罰鍰提
高標準條例第1條前段、第2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
示之刑。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
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中華民國95年5月26日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斗六簡易庭
法官林秋火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張瑛瑢
中華民國95年5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