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5年度六簡字第283號
公 訴 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上列被告因侵占遺失物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95年度偵字第210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甲○○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而侵占遺失物,處罰金貳仟元,
如易服勞役,以參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
載(如附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第2項,刑法第
337條、第42條第2項,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1條前段
、第2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
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中 華 民 國 95 年 5 月 26 日
斗六簡易庭法 官黃瑞井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5 年 5 月 29 日
書記官鄭國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