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5年婚字第74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9月12日
裁判案由:離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婚字第742號上訴人即被告甲○○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乙○○間請求離婚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5年8月2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係非財產權之訴訟,應繳納第一審上訴裁判費新臺幣肆仟伍佰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9月12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家事法庭
法官何清富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5年9月12日
書記官鄭翠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