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5年訴字第69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1月29日
裁判案由:確認買賣關係不存在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訴字第697號上訴人中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訴人與乙○○、丙○○、丁○○間本院95年度訴字第697號確認買賣關係不存在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台幣壹佰壹拾柒萬壹仟伍佰肆拾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壹萬玖仟零貳拾叁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七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11月29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林逸梅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收受裁定正本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95年11月29日
書記官楊建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