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5年訴字第91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1月29日
裁判案由:遷讓房屋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訴字第917號上訴人甲○○以上上訴人與乙○○因遷讓房屋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台幣600,000元,應徵第二審上訴費為台幣9,7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11月29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蔡雅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不服者,得於10日內提出抗告。
中華民國95年11月29日
書記官吳信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