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湖簡易庭112年度湖簡聲字第54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湖簡聲字第54號

聲請人 王淑蘭

相對人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宋耀明

上列當事人間停止執行事件,現在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有異議之訴時,固然法院可以依聲請定相當並確實擔保,裁定停止強制執行(強制執行法第18條第2項參照),但仍應以異議之訴從形式上觀察,有勝訴的合理可能性,以避免任意停止強制執行,架空原本已具有執行力的執行名義。

二、本件聲請人雖然有提起債務人異議之訴,但其據以起訴的事實及理由,只有說:「債權金額有異議,當初房子被法拍680多萬,足夠付房貸餘額」(聲請人民事異議之訴狀參照),但究竟債權金額有何爭議?不動產經法拍後,清償金額有多少?是否確實能夠支付債權餘額?聲請人在訴狀中都沒有具體詳細的說明。這樣就要停止強制執行,參照前面的說明,並不合理,所以應該駁回本件聲請。

三、如果聲請人可以詳細說明提起異議之訴的緣由,以便從形式觀察,已有勝訴的合理可能性,還是可以再次聲請,一併在此敘明。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8  日

內湖簡易庭法 官 蔡志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8  日

書記官趙薇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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