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湖簡聲字第54號
聲請人 王淑蘭
法定代理人 宋耀明
上列當事人間停止執行事件,現在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有異議之訴時,固然法院可以依聲請定相當並確實擔保,裁定停止強制執行(強制執行法第18條第2項參照),但仍應以異議之訴從形式上觀察,有勝訴的合理可能性,以避免任意停止強制執行,架空原本已具有執行力的執行名義。
二、本件聲請人雖然有提起債務人異議之訴,但其據以起訴的事實及理由,只有說:「債權金額有異議,當初房子被法拍680多萬,足夠付房貸餘額」(聲請人民事異議之訴狀參照),但究竟債權金額有何爭議?不動產經法拍後,清償金額有多少?是否確實能夠支付債權餘額?聲請人在訴狀中都沒有具體詳細的說明。這樣就要停止強制執行,參照前面的說明,並不合理,所以應該駁回本件聲請。
三、如果聲請人可以詳細說明提起異議之訴的緣由,以便從形式觀察,已有勝訴的合理可能性,還是可以再次聲請,一併在此敘明。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8 日
內湖簡易庭法 官 蔡志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8 日
書記官趙薇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