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9年度聲字第10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9年聲字第10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2月10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聲字第106號聲請人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盧俊宏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8年度執字第414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盧俊宏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應執行有期徒刑陸年拾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盧俊宏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藥事法等案件,先後經法院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次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刑,刑法第50條、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又因數罪併罰中之一罪,依刑法規定得易科罰金,若因與不得易科之他罪併合處罰結果而不得易科罰金時,原可易科部分所處之刑,自亦無庸為易科折算標準之記載,司法院大法官議決釋字第144號可資參照。
三、經查受刑人盧俊宏犯前犯如附表所示各罪,經本院分別判處各如附表所示之刑並均確定在案,有各該刑事簡易判決、刑事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又受刑人所犯附表編號1、2、4之罪,有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第
1款之情形,並經受刑人請求檢察官向法院聲請合併定應執行刑等情,有受刑人向檢察官請求向法院聲請定應執行刑之聲請狀影本在卷可憑。從而,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有期徒刑等情,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有期徒刑如主文所示。又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2、4之罪所處之刑,雖得易科罰金或易服社會勞動,惟經與附表編號3、5之罪所處不得易科罰金或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刑,定其應執行刑後,依前揭說明,已不得易科罰金或易服社會勞動,自無庸諭知易科罰金折算標準,附予敘明。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第
1款、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2月10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張意聰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華民國109年2月10日
書記官鄭翔元附表:
┌────────┬──────────┬──────────┬──────────┐│編號│1│2│3│├────────┼──────────┼──────────┼──────────┤││││││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有期徒刑6月.如易科│有期徒刑6月.如易科│││宣告刑│罰金新臺幣1000元折算│罰金新臺幣1000元折算│有期徒刑3年8月.│││一日.│一日.││├────────┼──────────┼──────────┼──────────┤││││││犯罪日期│107年06月29日│107年06月17日│107年05月01日││││││├────────┼──────────┼──────────┼──────────┤││││││偵查(自訴)機關│嘉義地檢107年度毒偵│嘉義地檢107年度毒偵│嘉義地檢108年度偵字││年度案號│字第1359號│字第1248號等│第294號││││││├───┬────┼──────────┼──────────┼──────────┤││││││││法院│嘉義地院│嘉義地院│嘉義地院││││││││最後├────┼──────────┼──────────┼──────────┤││││││││案號│107年度嘉簡字第1246│107年度嘉簡字第1195│108年度訴字第94號││事實審││號│號│││├────┼──────────┼──────────┼──────────┤││判決日期│107年08月31日│107年08月31日│108年04月29日│├───┼────┼──────────┼──────────┼──────────┤││││││││法院│嘉義地院│嘉義地院│嘉義地院││││││││確定├────┼──────────┼──────────┼──────────┤││││││││案號│107年度嘉簡字第1246│107年度嘉簡字第1195│108年度訴字第94號││判決││號│號│││├────┼──────────┼──────────┼──────────┤││判決│107年09月17日│107年09月20日│108年05月16日│││確定日期││││├───┴────┼──────────┼──────────┼──────────┤││編號1至2經本院107年││││備註│度聲字第1139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0月│││└────────┴──────────┴──────────┴──────────┘┌────────┬──────────┬──────────┬──────────┐│編號│4│5│以下空白│├────────┼──────────┼──────────┼──────────┤││││││罪名│藥事法│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5月.│有期徒刑3年10月.│││││││├────────┼──────────┼──────────┼──────────┤││││││犯罪日期│107年05月20日│107年06月15日│││││││├────────┼──────────┼──────────┼──────────┤││││││偵查(自訴)機關│嘉義地檢108年度偵字│嘉義地檢108年度偵字│││年度案號│第3992號等│第3992號等│││││││├───┬────┼──────────┼──────────┼──────────┤││││││││法院│嘉義地院│嘉義地院│││││││││最後├────┼──────────┼──────────┼──────────┤││││││││案號│108年度訴字第383號│108年度訴字第383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8年09月04日│108年09月04日││├───┼────┼──────────┼──────────┼──────────┤││││││││法院│嘉義地院│嘉義地院│││││││││確定├────┼──────────┼──────────┼──────────┤││││││││案號│108年度訴字第383號│108年度訴字第383號│││判決││││││├────┼──────────┼──────────┼──────────┤││判決│108年09月26日│108年09月26日││││確定日期││││├───┴────┼──────────┼──────────┼──────────┤││得易服社會勞動││││備註│││││││││└────────┴──────────┴──────────┴──────────┘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