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9年上訴字第352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6月07日
裁判案由:強盜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上訴字第3524號上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上訴人即被告宋世駿選任辯護人張振興律師
黃麗蓉 律師上訴人即被告 倪忠安 選任辯護人 徐國勇 律師
黃育勳 律師上訴人即被告 沈賢振 指定辯護人 鄭聯芳 律師(義辯)上訴人即被告 沈正一 選任辯護人 郭振茂 律師上訴人即被告 吳美姍 選任辯護人 徐鈴茱 律師上訴人即被告 許雅婷 選任辯護人 張權 律師
李育昇 律師上訴人即被告 侯志和 選任辯護人 陳哲民 律師上列上訴人因被告強盜等案件,不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1121號,中華民國99年9月14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於中華民國100年6月28日上午10時5分,在本院第6法庭續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6月7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邱同印
法官郭豫珍法官何信慶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王泰元中華民國100年6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