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112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訴字第112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6月01日

裁判案由:加重強盜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訴字第1121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選任辯護人莊乾城律師上列被告因加重強盜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被告甲○○之羈押期間,自民國九十九年六月十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被告甲○○因強盜等案件,本院前已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第3款規定,於民國98年10月19日將被告羈押,並自99年4月10日起延長羈押2月。茲於99年6月9日羈押期間即將屆滿,經本院合議庭訊問後,認上開羈押事由仍然存在,且有羈押必要,爰自99年6月10日起延長羈押2月。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第3款、第108條第1項、第5項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6月1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郭惠玲
法官李桂英法官呂政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呂欣穎中華民國99年6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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