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壢簡易庭108年度壢小字第13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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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壢小字第135號
原   告  張凱傑
上列原告與被告 吳睿杰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0,000元,應繳
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
規定,請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
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24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張得莉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
向本院提出抗告狀及表明抗告理由(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
新臺幣1,000元;本裁定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28  日
                 書記官 林宛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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