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桃補字第二О二號
原 告 戊○○
丁○○
丙○○
甲○○
被 告 乙○○
右原告與被告乙○○間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
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壹仟叁佰零伍萬伍仟叁佰陸拾陸元,折合銀元肆佰叁拾
伍萬壹仟柒佰捌拾玖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銀元肆萬叁仟伍佰壹拾捌元,折合新台幣
壹拾叁萬零伍佰伍拾肆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命原
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向本庭,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四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
法 官 管靜怡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周炎德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四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