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90年度桃補字第202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桃補字第二О二號
  原   告 戊○○
        丁○○
        丙○○
        甲○○
  被   告 乙○○
右原告與被告乙○○間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
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壹仟叁佰零伍萬伍仟叁佰陸拾陸元,折合銀元肆佰叁拾
伍萬壹仟柒佰捌拾玖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銀元肆萬叁仟伍佰壹拾捌元,折合新台幣
壹拾叁萬零伍佰伍拾肆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命原
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向本庭,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四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
                   法 官 管靜怡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周炎德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四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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