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智慧財產法院108年刑智上訴字第5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3月03日
裁判案由:違反營業秘密法
智慧財產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刑智上訴字第50號上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上訴人即被告李智存選任辯護人陳永來律師
魏雯祈 律師 何建毅 律師上列被告違反營業秘密法案件,指定技術審查官許哲睿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4條規定,執行下列職務:
一、為使訴訟關係明確,就事實上及法律上之事項,基於專業知識對當事人為說明或發問;
二、對證人或鑑定人為直接發問;
三、就本案向法官為意見之陳述;
四、於證據保全時協助調查證據;
五、於保全程序或強制執行程序提供協助。中華民國110年3月3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蔡惠如
法官林怡伸法官陳端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3月3日
書記官吳祉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