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度易緝字第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易緝字第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5月26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易緝字第8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羅薏婕上列被告因贓物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1年度偵字第2315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再開辯論。
理由
一、按辯論終結後,遇有必要情形,法院得命再開辯論,刑事訴訟法第291條定有明文。
二、上列被告羅薏婕被訴贓物案件,雖經本院於民國105年5月
3日辯論終結,惟因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5月26日
刑事第十二庭審判長法官黃珮如
法官林姿秀法官李佳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邱淑利中華民國105年5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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