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10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司執消債清字第10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9月03日

裁判案由:清算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109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潘美燕 代理人 江宗恆 律師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債權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代理人 蔡政宏 債權人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丁予康 債權人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曹為實 代理人 張簡旭 文債權人板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明道 代理人 李佳珊 債權人第一金融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蘭芬 債權人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呂豫文 債權人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統雄 法定代理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債權人勞動部勞工保險局法定代理人 白麗真 債權人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宋耀明 代理人 張羽涵 債權人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財育 代理人 黃勝豐 債權人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法定代理人 石崇良 債權人摩根聯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文明 債權人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今井貴志 債權人匯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莊仲沼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清算程序終止。
理由
一、按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後,如清算財團之財產不敷清償第108條所定費用及債務時,法院因管理人之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終止清算程序,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29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向本院為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清算程序之聲請,經本院裁定准予開始清算程序在案,本院先後於113年5月7日、113年6月14日、113年8月1日以裁定代替本件債權人會議之決議,就聲請人如附表一、二所示之清算財團財產,裁定不予處分返還聲請人,系爭裁定皆已確定在案,此有前揭裁定暨送達回證在卷可查。則聲請人名下無具清算價值之清算財團財產得清償本條例第108條所定之費用及債務,依首揭規定,應依職權以裁定終止本件清算程序,爰依前揭規定,裁定如主文。又聲請人就本院113年8月1日裁定提及之聲請人拋棄繼承,而未於財產及收入狀況報告書記載之情,是否有隱匿財產、財產及收入狀況報告書不實記載,則係有無本條例第134條之免責與否之問題,併同說明。
三、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3年9月3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張正憲附表一:
編號名稱內容說明1屏東縣○○鄉○○段00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公同共有1分之1面積:8,136平方公尺公告現值:720元/平方公尺公同共有人數:20人1.公同共有人對於公同共有物並無所謂之應有部分,且應繼分係各繼承人對於遺產上之一切權利義務所得繼承之比例,並非對於個別遺產之權利比例,而係基於繼承關係而來,則因繼承人於遺產分割析算完畢前,對特定物之公同共有權利,尚無法自一切權利義務公同共有之遺產單獨抽離而為執行標的,故應俟辦妥遺產分割後,始得進行拍賣,本件附表編號1-7之7筆土地均為公同共有,未為分割前,無法類推適用強制執行程序進行變賣。2.若欲就不動產進行變價,須先選任清算管理人向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提起分割共有物訴訟,則須預先支付訴訟費用,並須支出管理人報酬,又訴訟須經審結定讞亦恐曠日廢時,縱經管理人進行訴訟完畢,仍需代墊稅捐及欠繳之書狀費後始得登記,分割完成後又需再選任管理人進行拍賣變價程序,除須再支出管理人報酬外,變價程序中隨後亦須支出拍賣程序中的郵務、查詢調件及多不繁數之共有人送達費用,且未必可拍定(除292地號土地外,其餘6筆土地依照公告現值、面積、潛在應有部分之比例計算價值均不足6萬元,甚或其中4筆低於5萬元,經分割後權利範圍將更為零碎,且均為農牧用地,更足見其非易於變價),縱使拍定,所得案款扣除上述費用後,可分配予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之數額恐已不多,是足認系爭土地亦屬不易變價,爰不予處分返還債務人。2屏東縣○○鄉○○段00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公同共有3分之1面積:4,567平方公尺公告現值:730元/平方公尺公同共有人數:20人3屏東縣○○鄉○○段0000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公同共有3分之1面積:3,318平方公尺公告現值:730元/平方公尺公同共有人數:20人4屏東縣○○鄉○○段00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公同共有1分之1面積:702平方公尺公告現值:730元/平方公尺公同共有人數:20人5屏東縣○○鄉○○段0000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公同共有1分之1面積:1,570平方公尺公告現值:730元/平方公尺公同共有人數:20人6屏東縣○○鄉○○段0000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公同共有1分之1面積:502平方公尺公告現值:1,700元/平方公尺公同共有人數:20人7屏東縣○○鄉○○段00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公同共有6分之1面積:9,137平方公尺公告現值:620元/平方公尺公同共有人數:20人8機車一輛出廠年度:西元2015年出廠迄今已近10年,除逾財政部公告之固定資產使用年限外,再衡一般使用折舊狀況,足見已不具清算價值,爰不予處分返還債務人。附表二:
編號名稱內容說明1屏東縣○○鄉○○村段00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公同共有20分之1(謄本雖記載權利範圍20分之1,但被繼承人已死亡下,現該不動產應有部分應為所有繼承人所公同共有,本件債務人之應繼分為2分之1)面積:162,67平方公尺公告現值:3,200元/平方公尺1.公同共有人對於公同共有物並無所謂之應有部分,且應繼分係各繼承人對於遺產上之一切權利義務所得繼承之比例,並非對於個別遺產之權利比例,而係基於繼承關係而來,則因繼承人於遺產分割析算完畢前,對特定物之公同共有權利,尚無法自一切權利義務公同共有之遺產單獨抽離而為執行標的,故應俟辦妥遺產分割後,始得進行拍賣,附表二土地現均尚未辦理繼承登記,辦理完成後均為公同共有,未為分割前,無法類推適用強制執行程序進行變賣。2.若欲就不動產進行變價,須先選任清算管理人辦妥繼承登記後,再向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提起分割共有物訴訟,則須預先支付辦理繼承登記費用、訴訟費用,並須支出管理人報酬,又訴訟須經審結定讞亦恐曠日廢時,縱經管理人進行訴訟完畢,仍需代墊稅捐及欠繳之書狀費後始得登記,分割完成後又需再選任管理人進行拍賣變價程序,除須再支出管理人報酬外,變價程序中隨後亦須支出拍賣程序中的郵務、查詢調件及多不繁數之共有人送達費用,且未必可拍定,縱使拍定,兩筆土地依照公告現值、面積、潛在應有部分(即權利範圍與債務人之應繼分計算)計算價值僅新台幣27,231元,價值非高,拍定所得案款扣除上述費用後,恐已無可分配予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之金額,是足認系爭土地屬不具清算價值而無變價實益,爰不予處分返還債務人。2屏東縣○○鄉○○村段00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公同共有20分之1(謄本雖記載權利範圍20分之1,但被繼承人已死亡下,現該不動產應有部分應為所有繼承人所公同共有,本件債務人之應繼分為2分之1)面積:177,73平方公尺公告現值:3,200元/平方公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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